1、評價報告與現場情況嚴重不符,評價結論失真,成為“虛假證明”,使評價人員和機構被追究法律責任。 2、安全評價過程失控,對重大危險源辨識不清或遺漏,成為不合格報告,給客戶造成損失,使評價人員和機構被投訴、起訴; 3、評價機構或評價人員受外界因素干擾,做出不真實、不符合實際的評價結論,被追究法律責任。 規避風險就是要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合理、靈活地運用規范及標準,提高規避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