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評價機構當注意下列情形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1、轉讓或者出借資質(zhi)證書(shu)的。
2、轉包安全評價項目(mu)的。
3、超(chao)出業務范(fan)圍從(cong)事安全評價(jia)活動的。
4、評(ping)價內容與實際情(qing)況(kuang)不符(fu)合的。
5、弄虛(xu)作假騙取(qu)資質(zhi)證書的。
6、泄露被(bei)評價單位的技術和(he)商業秘(mi)密的。
7、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 000元以上20 000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xiang)應(ying)的資質證(zheng)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