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范從業五條規定(試行)
安全評價與(yu)檢(jian)測檢(jian)驗機構(gou)規(gui)范從(cong)業五(wu)條規(gui)定(試行(xing))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du)管理總局令(ling)
第71號
《安全評(ping)價(jia)與檢測檢驗機構規(gui)范從(cong)業五條規(gui)定(ding)(試行)》已經2015年1月16日國家安全
生產(chan)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an)予公布,自(zi)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5年(nian)2 月2日
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范從業五(wu)條(tiao)規定(ding)(試行)
一、必須按規定注冊獨立法(fa)人單位(wei),嚴格按照資(zi)質證書(shu)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工(gong)作,
對出具(ju)的報告(gao)負(fu)法律責任,嚴禁租借資質證(zheng)書(shu)、非法掛靠、轉(zhuan)包服務項目。
二、必(bi)須按(an)照法律法規和(he)執業(ye)準則公平(ping)競(jing)爭,嚴(yan)禁假借、冒(mao)用他(ta)人名義(yi)要求服務對
象接受(shou)有償(chang)服務。
三、必(bi)須做(zuo)到客觀(guan)公(gong)正、誠(cheng)實守(shou)信,在網上公(gong)開(kai)評(ping)價報告、檢測項目等有關信息,
嚴禁出具虛假或(huo)漏項(xiang)、缺項(xiang)報告。
四、必須嚴(yan)格執(zhi)行(xing)從業(ye)人(ren)員管(guan)理規定,嚴(yan)禁出租資(zi)格證書(shu)、在報告上冒用他人(ren)簽名(ming)。
五、必須保(bao)障專業技術服務(wu)和報(bao)告質(zhi)量,嚴禁應到(dao)而不到(dao)現場開展技術服務(wu)、抄(chao)襲
他(ta)人成果。
違反上述規定,依(yi)法(fa)依(yi)規從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