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放過食品安全問題的“保護傘”
讓公眾對食品安全有信心,就不應該放過任何一起食品安全事件的責任人,要讓任何一個玩忽職守的官員都感受到問責的力量,涉嫌犯罪的就毫不留情地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草案提出,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李克強總理表示,“要讓違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價”,“讓失職、瀆職人員受到躲不掉的懲處”。
加大食品安全責任人以及監管者的違法成本,是遏制食品安全風險的不二法門。但遺憾的是,我們過去對食品安全事件的追責力度,遠遠不夠。很多產生了嚴重惡劣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者并沒有承擔應有的代價。
印象中,這些年來,無論是從蘇丹紅、地溝油還是毒膠囊,一些食品造假幾乎已經成為一些地方的支柱產業,但是,問題屢屢被曝光,然后,是聲勢浩大的執法嚴打,卻鮮有地方官員被追責。
諸多食品安全事件、不法企業、商人的背后,存在著來自官場的“保護傘”。以“毒膠囊事件”為例,當地公然打出了“膠囊之鄉”的招牌,當地工商、食品、衛生等監管部門,難道對其違法生產的事情一概不知?當地政府無論怎樣辯解,顯然都無法回避其玩忽職守之責。監管的寬縱,就是對不法分子的保護。令人憤怒的是,一旦問題鬧大,這些形形色色的“保護傘”又搖身一變以執法者的形象示人,也躲避了輿論的沖擊,乃至問責的打擊。不依法嚴厲追究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保護傘”,恐怕監管的漏洞就會永遠存在。
讓公眾對食品安全(quan)有信心,就不應(ying)該放過任(ren)何(he)(he)一起食品安全(quan)事(shi)件的責(ze)任(ren)人,要讓任(ren)何(he)(he)一個(ge)玩忽(hu)職守的官員(yuan)都(dou)感受(shou)到問責(ze)的力量,涉嫌犯罪的就毫不留情地追究其刑(xing)事(shi)責(ze)任(ren)。只有這樣,不法分子(zi)才會沒有“保(bao)護傘”可以依靠,而(er)監(jian)管(guan)部(bu)門的官員(yuan)亦不敢“放水養(yang)魚”,以監(jian)管(guan)權力換(huan)取個(ge)人私(si)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