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地方債加上安全鎖
近日,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意見》的通知中說,“規范政府舉債融資制度。開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控制,分類納入預算管理。”
這是目前對于政府舉債改革(包括地方債改革)的最權威、最精練的表述。按此表述,將可能取消《預算法》對地方發行債券的限制,同時給地方債加了三把安全鎖。這三把鎖是:民意、市場的法律。將地方債分類列入預算體現民意的約束,以限額控制體現法律的約束,以公開發行債券取代融資平臺公司體現市場的約束。
將包括政府債務列入預算,接受議會審議和批準,有助于在合乎民意的基礎上謹慎發債,確保安全。這種辦法和預算制度一樣,起源于英國。英國1688年光榮革命后,議會獲得了對政府征稅和舉債的主導權。非經議會同意,國王的政府不得增加新稅,同樣,非經議會同意,政府也不能舉債。受議會約束,有議會背書的政府債務具有更高的償還能力、償還意愿,因而更加安全。從此至今,英國政府從未發生債務違約事件。差不多與此同時,比英國更為強大的法國和西班牙,則利用強大的王權,隨意舉債,并無議會約束。結果,隨意的舉債也帶來隨意的違約,強大的西班牙和法國是歐洲歷史上債務違約最頻繁的國家,當然也成為舉債成本很高的國家。
公開的債券市場對于確保公債安全性也有很大的作用。國際上成熟的債券市場,形成規范權威的信用評級方法和機構,對于公債的風險具有敏銳的判斷力和反應性。如果一個國家或政府償債的能力出現問題,或者償債的意愿出現問題,公債市場都會非常敏銳地作出反應,該政府的債券價格就會下降,利率就要上漲。這種市場的反應,對政府債信形成強力約束。信用記錄不佳的政府只有付出更高的成本才能借到錢,不斷違約的政府甚至高成本也借不到錢。一個政府除非不再打算在債券市場融資,不然它對于債券市場的反應不能無動于衷。
用立法的形式為政府債務設定限額,規定政府舉債不得超過GDP的某個比例,對于政府舉債行為的約束也是強有力的。美國是世界為數不多的實行債務限額管理的國家。1917年,美國國會立法通過聯邦政府債務限額的法案,防止政府隨意發行國債以應對增加開支的需要,避免出現債務膨脹后“資不抵債”的惡果。
議會批準,債券上市,總額限制,這些手段都是約束政府舉債行為,確保政府債務安全尤其地方政府債務安全的有效舉措,值得借鑒。從現實情況看,由于我國公債發行的歷史不長,相關制度都未建立起來。地方政府債務未列入預算,不受人大審議和約束;債券市場嚴重滯后,地方債務絕大多數是通過融資平臺公司間接舉債,并未通過公開發行債券從債券市場融資,因而不受債券市場的約束;至于地方政府債務的總額管理或限額管理,目前除了湖南,各地尚無此類規定。制度的滯后,安全閥的闕如,使得地方政府地方的債務,處于“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的危險之中。歐美各國在諸項規范制度約束下,政府債務尚且過于膨脹,處于風險之中,我國相關制度并不健全,政府債務擴張的沖動更不能等閑視之。
修改《預算(suan)法》,取消對地(di)方(fang)發行債(zhai)(zhai)券(quan)的(de)(de)禁(jin)令,“開明渠、堵暗道”,是(shi)大勢所趨,但(dan)地(di)方(fang)政(zheng)府發債(zhai)(zhai)的(de)(de)安全鎖一定要做得堅固。將地(di)方(fang)債(zhai)(zhai)務(wu)(wu)列(lie)入預算(suan)接(jie)受人大的(de)(de)審議(yi),讓地(di)方(fang)政(zheng)府在債(zhai)(zhai)券(quan)市場公開發行債(zhai)(zhai)券(quan)融資,接(jie)受市場的(de)(de)制(zhi)約,給(gei)地(di)方(fang)債(zhai)(zhai)務(wu)(wu)總額(e)制(zhi)定不(bu)可(ke)逾越的(de)(de)法律紅線,三管齊下,有助于約束和規(gui)范政(zheng)府債(zhai)(zhai)務(wu)(wu),使之既合乎公共需要也確保(bao)安全可(ke)靠(k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