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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的依據

    安全評價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必須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以保障被評價項目的安全運行,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1.安全法規與標準綜述
  (1)安全法規的形式
  安全法規是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證勞動條件的改善而制定并以國家強制措施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它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①由國家立法機構以法律形式頒布實施的。例如《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
  ②由國家、省、市政府或國務院、行業、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行政法規形式實施的。例如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保護規定》,原勞動部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對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文件安監管辦字(2001)39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3]1346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等。
  ③安全標準
  是由政府主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門批準并以特定形式發布的。例如《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
  (2)安全法規與標準分類
  ①按法規與標準的來源分
  a.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
  由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標準為國家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標準,如《電梯試驗方法》(GB/T10059—1997)等。
  b.由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各項命令、條例、規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標準,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等。這些規范性文件是憲法和各項法律的具體體現,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由各部、委發布的標準為行業標準,是在全國各專業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標準。
  c.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地方各級政府為執行憲法、法律和各項行政法規制定的補充性的規范性文件,其表現形式多為決議、決定、辦法、標準,如《江蘇省蘇南運河交通管理辦法》等,只在本轄區內具有法律效力。
  d.國際標準和外國標準
  對于引進項目(含技術、設備)依據的標準在合同中有特殊規定或受專業范圍、特殊情況限制而我國又暫無相應的安全標準時,可采用國際標準、引進國際標準。
  采用國際標準時,必須與我國標準體系進行對比分析或驗證,應不低于我國相關標準或暫行規定的要求,并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②按標準的法律效力分
  a.強制性標準
  是指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法律和行政法規等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有安全標準、環境保護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等,如《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CB50160--92,1999年修訂版)。
  b.推薦性標準
  受生產水平、經濟條件、技術能力和人員素質等方面限制,強制性統一執行有困難時,國家鼓勵有關單位、人員自愿采用的標準,如《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規程》(JT/T3145--91)等。
  ③按標準對象特性分有管理標準和技術標準,技術標準又可分為:
  a.基礎標準
  在一定范圍內(例如安全范圍)作為其他標準的基礎,被普遍使用、具有廣泛指導意義的標準。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編寫規定》、《安全標志》、《安全色》、《職業安全衛生術語》、《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企業職工工傷事故分類》等。
  b.產品標準
  是指為保證產品的適用性,對產品必須達到的主要性能參數、質量指標、使用維護要求等制定的標準。例如《防護鞋通用技術條件》、《安全防護屏》、《固定式防護欄桿》、《電梯技術條件》、《過濾式防毒面具》等。
  c.方法標準
  是指以設計、實驗、統計、計算、操作等各種方法為對象的標準。內容是對設計、制造、施工、檢驗等技術事項做出一系列統一規定時的標準,一般稱作“規范”;內容是對工藝、操作、安裝、檢定等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做出統一規定的標準一般稱作“規程”。例如《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等。
  (3)安全指標
  安全指標(以下簡稱“指標”)是安全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指標的目標值是衡量系統危險性、危害性,進行定性、定量評價結果的標準。若沒有指標(標準),評價者將無法判定系統的危險和危害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才算系統的安全水平是可以接受的,定性、定量評價也就失去了意義。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安全,所謂安全就是達到了可以容許的限度。當危險性、危害性降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認為是安全了,而指標就是這種限度的目標值。因此,不是以危險性、危害性為零作為指標,而是根據國家的政治、經濟、技術情況和對危險、危害后果、危險、危害發生的可能性(概率、頻率)和安全投資水平進行綜合分析、歸納和優化,從而制定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危險危害等級、指數等作為要實現的目標值。
  例如,部分行業的危險等級劃分標準、各行業規定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百萬噸(立方米)產量死亡率、傷害頻率、傷害嚴重率、損失率等可作為安全指標。
  隨著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在安全評價中經常采用一些外國的定量評價方法,其依據的指標反映了評價方法制定國(或公司)的經濟、技術和安全水平,一般是比較先進的,若其指標低于我國的可比指標,采用時須作必要的修正。
  2.安全評價工作依據的主要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安全評價、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等有關內容和職責要求。
  原勞動部發布的第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正式提出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并規定了預評價的目的、作用、要求和預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從政策上為“預評價”工作奠定了基礎;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國經貿安字[1998]480號文件規定了“中央及地方現有的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在按法定程序修改前應繼續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監管技裝字[2002]45號文《關于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等對安全評價提出了明確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七十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以及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設立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進行安全評價,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進行了規定。這是我國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必須遵守的大法,也是進行安全評價的重要依據。與安全評價有關的規定有:
  ①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②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③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④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⑤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2)原勞動部第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本辦法是依據原勞動部第3號令《對預評價的概念、目的、要求、適用范圍、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和建設單位、評價單位、設計單位在預評價工作中的職責做了明確的規定,并對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權限做了說明,是具體開展預評價工作依據的法規。
  (3)國經貿安字[1999]500號《關于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原勞動部第11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規定了從事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單位(簡稱預評價單位)應具備的條件、申領各類預評價資格證書的方法和預評價單位的職責,是進行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和管理工作的準則。
  (4)有關安全評價方面的導則
  原勞動部部頒標準《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導則》以技術法規的形式,規定了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基本要求、預評價工作程序、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書的內容及要求、評價方法的選擇原則、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書的格式。最近幾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又先后頒布了《安全評價通則》、《安全預評價導則》、《安全驗收評價導則》、《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導則》、《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等,這些導則是具體進行安全評價工作的操作依據。
  (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督局(安監管技裝字[2002]45號)《關于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
  首次明確規定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為:安全評價是指運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或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職業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
  ①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的建議。
  ②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通過對建設項目的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的檢測、考察,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對策。
  ③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針對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面評價。
  ④專項安全評價是針對某一項活動或場所,以及一個特定的行業、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專項安全評價。
  并且規定了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條件和申請程序及監督管理辦法。
  (6)發(fa)改投(tou)資[2003]1346號《國(guo)家發(fa)展和(he)改革委員(yuan)會國(guo)家安(an)全(quan)生產(chan)(chan)監督(du)管(guan)理局關于加強建(jian)設(she)(she)(she)(she)項(xiang)目安(an)全(quan)設(she)(she)(she)(she)施“三同時”工作的通(tong)知》要求,對(dui)(dui)礦山建(jian)設(she)(she)(she)(she)項(xiang)目和(he)生產(chan)(chan)、儲存危(wei)險(xian)(xian)物品(pin)、使用危(wei)險(xian)(xian)化學品(pin)等高危(wei)險(xian)(xian)行(xing)(xing)業的建(jian)設(she)(she)(she)(she)項(xiang)目以及具有較大(da)安(an)全(quan)風險(xian)(xian)的建(jian)設(she)(she)(she)(she)項(xiang)目,建(jian)設(she)(she)(she)(she)單位(wei)在進(jin)行(xing)(xing)項(xiang)目可(ke)行(xing)(xing)性研(yan)究時,應(ying)對(dui)(dui)安(an)全(quan)生產(chan)(chan)條件進(jin)行(xing)(xing)專門論證,委托安(an)全(quan)評(ping)價中介機(ji)構進(jin)行(xing)(xing)安(an)全(quan)生產(chan)(chan)評(ping)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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